新疆自治区:关于“乌昌石”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5月22日发布《关于“乌昌石”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新建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范围包括乌鲁木齐市,昌吉州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呼图壁县,塔城地区沙湾市,五家渠市,石河子市,兵团第十二师。

新疆自治区:关于“乌昌石”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新疆自治区:关于“乌昌石”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新疆自治区:关于“乌昌石”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新疆自治区:关于“乌昌石”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5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