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2023年度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工信局,有关第三方机构: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23年度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20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2023年度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原则上限从第一批、第二批省级绿色制造名单中推荐2023年度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本次推荐不含绿色设计产品,绿色设计产品推荐工作将由工信部会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另行开展。
推荐的绿色工厂要求能效水平达到或优于相关标准;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要求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并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优先推荐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绿色工业园区要求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制造水平高,优先推荐绿色工厂数量多的园区。
工信部对各省推荐的绿色工厂作出明确数量限制,各地工信局要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推荐绿色工厂。上报汇总后,我厅将主要考虑申报成功率研究确定绿色工厂推荐名单。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推荐数量不限。
二、推荐程序
满足申报条件的企业或园区按照自愿原则,选择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照相关标准进行评价。各级工信部门审核第三方评价报告并出具推荐意见,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逐级上报,我厅将于2023年8月25日截止受理。
三、材料要求
本次申报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的单位,无需提供自评价报告,只提交第三方评价报告即可。本次推荐须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照工信部最新要求重新评价出具报告,不得直接提交以往省级绿色制造名单评价报告。
近日,工信部节能司网站更新了一批绿色制造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并对评价报告模板作出调整,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已更新至82个。申报企业所属行业有对应评价标准或指标体系的,务必参照对应行业标准和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价。申报企业所属行业暂无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的,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绿色供应链管理评价要求》等开展第三方评价。第三方机构务必按照最新版本报告模板出具评价报告,最新报告模板可登录我厅网站下载。绿色工厂评价行业标准文本需申报企业及第三方机构自行购买。
绿色工厂评价报告要在显要位置详述企业能效水平情况,独立成章,并附详尽测算过程和数据来源。重点用能行业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发改产业〔2023〕723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2年版)》(发改运行〔2022〕559号)标杆水平的企业,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的企业。所属行业暂无能效标准的,可提供行业协会等机构出具的行业能效平均值作为对照依据。绿色工业园区及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报告务必注明园区内或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并附佐证材料。
四、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求
第三方评价机构须符合《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可在我厅网站下载)所列的“5项基本条件”,将满足条件的佐证材料附在所出具报告之后,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参照相关模板编制评价报告,对评价报告内容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经查实评价过程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受评价方问题的评价机构将列入黑名单,其所出具的评价报告三年内不予采信。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评价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名单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请所有开展过绿色制造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于2023年8月15日前登录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填报“评价机构年度工作情况”,报送工信部。
五、加强审核
各级工信部门要加强审核。推荐前逐一审核申报单位近三年是否存在以下“一票否决项”: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核验第三方报告所附的评价机构资质是否满足“5项基本条件”。
申报单位应服从配合各级工信部门对绿色制造名单的动态管理和现场复核,以及工业节能监察、节能诊断等相关工作。
联系人:王奇夫
联系电话:0451—87206208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汇总表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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