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印发

关于印发《枣庄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生态环境分局、各区(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行政审批局、各相关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各排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枣庄市辖区内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促进环境监测活动的健康发展,提高监测数据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和可溯源性,经研究制定《枣庄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0日起生效,请各相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枣庄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枣庄市生态环境局   枣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8日
 
《枣庄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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