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标准,协同共治 统筹推进南四湖流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南四湖是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输水干线和重要调蓄枢纽,其水生态环境质量直接关系到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水质安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生态环境部部署推动南四湖治理保护工作,对统一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作提出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淮河流域局会同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统一编制、分别报批、分省实施”原则,开展南四湖流域统一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作。近日,四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均已发布,成为我国统一跨省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要实践,为跨省流域协同共治提供示范。
 
  一、强化系统观念,推进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治理
 
  南四湖是我国北方第一大淡水湖,主要入湖河流53条,流域面积3.17万平方公里,涉及山东、江苏、安徽、河南四省38个县(市、区)。近年来,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取得了重要进展,但各省治理保护要求不统一,制约了南四湖治理保护成效,给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安全带来风险隐患。
 
  抓好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保护这项系统工程,统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关键。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安排,在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统一过程中,淮河流域局负责会同四省针对南四湖流域主要管控对象和主要污染物指标,科学合理确定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四省生态环境厅在此基础上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实际分别制修订本省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技术审查后,报四省人民政府批准,截至目前均已发布,并统一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
 
  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的统一打破了行政区划对江河湖泊流域性的分割,填补了国内跨省流域型统一标准的空白,是坚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流域的系统性出发开展保护治理的重要基础,也是构建流域统筹、区域落实、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保护格局的重要举措。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的实施,可有效削减入河入湖污染物排放总量,进一步提升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区域用水安全,并为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持续发挥综合效益提供有力保障。
 
  二、突出“三个治污”,推进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工作方针,精准识别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严格特征污染物管控,着力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坚持精准治污,聚焦特征污染物管控
 
  南四湖流域部分区域为高盐高氟区,为确保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安全,适应流域水环境管理需要,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将硫酸盐、全盐量、氟化物等特征指标纳入管控范围,引导企业调整用水结构,进而减少或停止高盐、高氟地下水的使用,有助于从源头削减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把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作为重点,在现行一级A排放标准基础上,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等4项主要污染物指标适当加严,并增加氟化物作为控制因子;同时在硫酸盐、全盐量指标上区分对待,对于工业废水比例超过3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硫酸盐、全盐量作为控制因子;对接纳生活污水为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考虑背景值影响,硫酸盐、全盐量不做限定。这样既堵住了企业通过城镇污水处理厂“借道”排放的漏洞,又避免增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额外负担。
 
  坚持科学治污,实施分区分类管控
 
  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科学划定核心保护区域、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并因地因时、分区分类明确管控要求。核心保护区域禁止直接排放污水;重点保护区域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全面从严控制;一般保护区域的排放管控要求较国家标准适当加严。根据控制区域和产业政策,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提出差异化排放管控要求,合理确定不同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给予相关行业企业合理过渡期,在确保有效改善水质的同时,充分考虑企业治污成本,避免“一刀切”,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坚持依法治污,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生态环境标准是落实环境法律法规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技术支撑,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符合流域型综合排放标准编制原则,按照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充分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进行合理分区,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完善南四湖保护治理法规标准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流域协同共治。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的颁布实施,为工业企业等排污单位开展水污染治理明确了守法标准,为生态环境监测和监督执法提供了判定依据。
 
  三、坚持稳中求进,推进南四湖流域高水平保护
 
  南四湖承担着调洪蓄水、调节气候、生态保护、渔业水产、航运交通及文化旅游等综合功能,流域内人口密集,产业结构以重化工为主,能源结构以煤炭为主,运输结构以公路和航运为主,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总体上尚未根本缓解。下一步,淮河流域局将以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实施为契机,指导协调流域四省抓好南四湖流域排放标准的实施、监督和评估等工作,坚持稳中求进,强化综合治理,进一步提升南四湖治理保护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抓牢排污口这个“牛鼻子”
 
  抓好《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坚持以水定岸、水陆统筹,以入河(湖)排污口为抓手,监督指导地方全面推进南四湖流域各类入河(湖)排污口“查、测、溯、治、管”,全面推动问题整治,重点从源头加强截污治污,切实解决沿岸污水违规溢流直排等问题,有效管控入河(湖)污染物排放,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继续组织对南四湖53条主要入湖河流、重点区域以及重点企业入河(湖)排污口开展监督性监测,以点带面、以点促面,倒逼岸上城乡各类污染源全面整治。
 
  深入开展监督帮扶
 
  更加自觉把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把握好工作的节奏和力度,从守护南水北调东线调水安全的高度,科学指导推动南四湖流域生态环境治理保护工作。深化水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和推动解决工作机制,实现对南四湖湖区及53条主要入湖河流76个断面的分析评价,紧盯问题不放,保持力度不减。既做到善于发现问题,也主动帮助地方分析解决问题,推动流域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发挥联防联控机制作用
 
  2021年,淮河流域局会同流域四省生态环境厅及相关8个地市人民政府,建立了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保护联防联控机制。着力发挥机制平台作用,压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流域统筹与区域治理的工作协同,督促地方落实人工湿地建设、初期雨水污染治理试点等重点任务,推动南四湖流域重要河湖生态流量(水位)实时数据、重要入湖河流水质监测数据等信息共享,指导苏鲁两省建立南四湖流域重要河流跨省生态补偿机制,督促做好跨省界河流“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编制和应急演练等工作,推动形成协调联动、责权清晰、运转高效的南四湖流域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守护南水北调东线“一泓清水北上”。
 
  (作者系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 刘辉)
 
  供稿 |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编辑 | 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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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统一标准,协同共治 统筹推进南四湖流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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