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的《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5879—2023)已于2023年11月15日首次发布,定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益康及石家庄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了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适用于池塘海水养殖和工厂化海水养殖,及海水养殖尾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海水养殖单位(户)和尾水处理设施的排放限值将按表1规定执行。自2024年9月1日起,现有海水养殖单位(户)和尾水处理设施的排放限值按照表 1 规定执行。
《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全文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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