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15日首次发布《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5881—2023),该标准将于2024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文件规定了河北省潮白河流域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河北省潮白河流域,以及北运河流域廊坊市部分、蓟运河流域廊坊市部分区域内 的排污单位向环境水体直接排放污水的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五项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上述五项水污染物直接排放管理。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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