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有新办法

  为加强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9〕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32号)等有关规定,日前,贵州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8〕25号),为加大财政资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从2019年起分别设立贵州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贵州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2020年设立贵州省应对气候变化省级专项资金,2023年贵州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贵州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将届满。鉴于专项资金实施期限2023年将届满,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22〕32号)“专项资金的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到期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评估后确定是否继续实施,需继续执行的,应报省政府批准”相关规定,同时,为达到2023年重点绩效评价建议“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将现有的各类专项资金进行整合为一项省级专项资金”的结果运用,特申请将贵州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贵州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和贵州省应对气候变化省级专项资金归并整合为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继续设立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4年至2028年,三项资金合并后的延期请示已按程序报送省政府同意,按照省政府批示要求,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则。本办法所称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管理,用于推动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和规划顺利实施,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等政策目标的专项资金。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开展评估,提出了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二部分是部门职责。明确了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及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的相关工作任务和职能职责。
 
  第三部分是资金安排范围、原则和期限。专项资金分为省本级支出和补助市县支出,对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不得用于支出内容进行了明确,提出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进行综合分配,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8年12月,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及工作需要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后结果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期。
 
  第三部分是项目申报与审核。一是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储备制度。二是项目入库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三是省生态环境厅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组织入库审核工作,可根据入库申请情况适当加大入库审核频次,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四部分是专项资金安排、申报和拨付。明确了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储备制度,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纳入省生态环境厅省级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库管理,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资金支持,明确项目入库由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织,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同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原则上每季度集中组织入库审核工作,可根据入库申请情况适当加大入库审核频次,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第五部分是专项资金安排、申报和拨付。提出了需预算安排的项目应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年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确定专项资金年度具体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明确了省对下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确定的年度具体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结合本地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要求,确定拟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上报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核。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省财政厅每年预算编制安排,正式提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商省财政厅。专项资金项目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变更事项和理由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调整项目资金。
 
  第六部分是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省生态环境厅建立专项资金月调度制度,每季度进行通报,不定期组织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提出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级生态环境、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并对报送的自评结果和相关材料负责。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项目,其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相关规定执行。要求市县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部分是附则。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
 
  三、《办法》特色亮点
 
  (一)资金分配原则明晰。一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我省各级政府或部门相关规划要求,突出支持重点。二是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加强与其他领域生态环保资金的整合统筹,发挥资金集中协同效应,同时避免财政资金重复安排。三是按照财政中期规划、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对应各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四是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强化资金监管,全面推进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五是坚持结果导向的原则。专项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二)资金安排职责明确。一是提出省生态环境厅在项目评审前发布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申报范围、重点、要求等具体事项,对市县项目申报予以规范和指导。申报项目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对申报信息进行全面审核,经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申报项目。二是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对申报项目按要求进行审核:关于污染防治项目。审查内容除是否符合项目性质、规划标准、基本原则等要求外,还应重点审查: 政府或企业关于地方配套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和机构建设运行等承诺函、项目可研或实施方案编制审批等前期工作情况。涉及基本建设项目,还应审查:完成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完成可研报告,取得土地预审资格,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关于设备配置、能力建设补助项目。审查各地报送的申请设备补助的项目名单,明确验收达标标准;关于其他类项目。申报和审核要求由省生态环境厅确定。三是省对下专项资金申请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主管部门根据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确定的年度具体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结合本地环境保护规划、污染防治要求,确定拟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上报省生态环境厅进行审核。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
 
  (三)资金信息公开透明。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全面落实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目录清单和项目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专项资金信息外,专项资金的目录清单、管理办法、申报指南、项目计划、资金分配、使用执行和绩效结果等全过程信息向社会公开。公开方式以单位门户网站公示为主,没有单位门户网站的应在本级政府的门户网站上公开或采取微信、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公开。
 
  原标题:部门文件 |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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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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