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生态环境标准工作管理及制修订拟试行新规范

  近日,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生态环境标准数字化建设,助力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环科院起草了《浙江省生态环境标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浙江省生态环境标准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适用于浙江省生态环境标准的体系建设和具体标准制定、实施、评估及废止(修订),明确生态环境标准自立项到报送报批文本的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月;确有必要延期的,应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强制性标准发布后,应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为激励生态环境标准工作者积极性,将统一出具标准工作数字化证书,作为完成标准工作成果的证明文件。发布的生态环境标准不再署具体起草人员姓名。
 
  为提升生态环境标准质量,建立惩戒机制。对受省标准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公告终止的项目,标准起草单位一年内不得申请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因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等原因导致标准未按期完成的,将予以通报。同一项目因内容质量问题两次以上立项不通过的,应终止申报且项目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再次承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
 
  《浙江省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省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平台填报和其他要求,适用于标准的制定、评估、修订、废止等全生命周期管理。标准全生命周期管理主要包括前期研究、计划立项、征求、送审、报批、发布、宣贯、实施、评估、废止(修订)等阶段。基于前期研究工作或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在基础成熟、条件具备并且已有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的情况下,可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一)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需要的;二)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迫切需要的;三)标准评估提出明确修订建议的。
 
  其中明确,在立项阶段,预审论证由政策法规处定期组织,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两次。预审论证实行盲审制,专家不少于九名,一般由与标准内容相关的生态环境管理、所属行业协会、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化、法律与经济等领域专家组成。论证结果由专家无记名投票表决,并形成论证意见。表决结果记作“同意”“不同意”和“弃权”。论证通过的,需四分之三以上的“同意”且四分之一以下的“不同意”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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