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征集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9月6日发布关于征集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包括: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七阶段)、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七阶段)、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修改单、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修改单、在用铁路内燃机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大气部分)修改单、铜、镍、钻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GB 25467——2010大气部分)、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噪声限值和测量方法(修订GB 14892——2006)、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修订GB22337——2008)。

关于征集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部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有关高校和科研院所等相关单位: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体系,根据《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和中央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部将通过公开征集、自愿申报、择优评审的方式,确定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见附件1)的承担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管理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独立的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与相关行业有直接利益关系。

(三)申报单位须在申报前确定协作事宜,明确协作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经费比例等事项。协作单位数量不得超过5家,协作经费分配应符合相关经费管理规定。

(四)同一法人单位不得有2个及以上团队申报同一项目。同一单位(生态环境部所属正司级单位以二级单位计)不得既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又作为其他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也不能同时作为2家及以上单位的协作单位申报同一项目。

(五)申报书中列出的申报人员不得同时申报3项及以上的项目。承担2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牵头申报新项目。承担或参与5项及以上在研项目(含标准实施评估项目,已通过司务会审议项目不计在内)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行政审查有明确暂缓或暂停等工作要求的项目除外。

(六)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开拓创新能力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过去三年没有标准工作不良记录。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请视为无效申请,不纳入评审。

二、申报材料要求

2024年9月13日前,请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电子件发送到联系人邮箱,纸质文件(一式两份)邮寄至联系人地址,不接受当面报送材料。电子邮件标题和邮寄材料信封请注明“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项目申报”,申报表电子件的文件名统一为“项目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三、承担单位评审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组织进行资格初审和专家会议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会议评审时间初步定于2024年9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申报单位提前准备10—15分钟汇报演示材料,内容包括对申报项目的理解、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标准制修订及相关研究工作经验、申报单位基础和人员能力、项目负责人情况、协作单位分工、经费安排等。

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撤销。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谭玉菲、李聪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北苑大羊坊8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邮编:100012

电话:(010)84924935

邮箱:tanyf@craes.org.cn

附件:

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集2024年度国家大气、噪声环境标准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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