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连发大气污染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两项修正草案

  近日,陕西省司法厅发布公告称,《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2部地方性法规正在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12日。其中主要修改内容如下(详见附件)↓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二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并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对于违反本条例,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停产、限产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施工或露天烧烤的应对措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停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对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陕西省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新增一条,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技术评估、环保设施运维以及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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