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贵州工业绿色发展,推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中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旨在建立贵州省科学规范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
 
  第三条 在贵州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五条 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管理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七条 纳税人对应税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应当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评价管理规范。
 
  第八条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税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等有关规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九条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法人,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一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从事专业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四)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条件;
 
  (六)无不良执业记录,信用良好。
 
  第十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发布评价机构推荐名单,对评价机构加强动态管理,实行推荐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符合推荐条件的评价机构向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出具推荐意见,随同申报材料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评价机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评价机构申请报告;
 
  (二)单位基本情况;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从事资源、环境和财会等相关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
 
  (五)承担资源、环境等相关行业服务材料;
 
  (六)有关管理制度及内控程序;
 
  (七)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评审活动不得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确定评价机构拟推荐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向社会推荐,将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依据《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等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出具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报告。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列入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制定并公开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收费标准。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企业自愿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自主选择评价机构。
 
  第十五条 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近两年生产经营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规模、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产品产量、年产值等);
 
  (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采购(或接收)、消耗、库存及产品生产、出库、外销的相关报表;
 
  (四)工业固体废物原料掺量材料;
 
  (五)产品标准及工艺技术说明;
 
  (六)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七)质量、环境管理体系,物质计量统计体系等相关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第十六条 评价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查,对企业生产过程与提交资料的一致性进行现场核查,确定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第十七条 评价机构的评价内容包括:
 
  (一)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
 
  (二)企业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要求;
 
  (三)企业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环境管理体系;
 
  (四)企业物质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是否满足对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核算要求;
 
  (五)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量的物料衡算过程是否准确;
 
  (六)需要评价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评价机构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情况向企业出具评价报告,作为企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评价结果。
 
  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第十九条评价机构应在评价报告完成后30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被评价企业所在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其网站上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并于公示结束后20日内将评价结果抄送同级税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根据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供的工业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结果,作为监管企业依法享受环境保护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评价机构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评价机构推荐名单中予以删除,被删除机构名单同步推送至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一)申请列入评价机构推荐名单时提供虚假资料、信息的;
 
  (二)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评价报告严重失实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
 
  (四)不接受监督管理的;
 
  (五)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每季度终了20日内对本辖区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等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总结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按季度分税种统计全省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免金额等情况,自每季度征收期结束后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相关情况推送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综合利用情况形成报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或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贵州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黔工信节〔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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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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