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迎来首次修订,补充VOCs污染防治有关要求

  随着长三角标准的一体化工作的推进,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出现了迅速发展,江苏省已经发布了 20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 1项综合排放标准;浙江省发布了 7 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长三角地区的标准宽严不一,上海市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在某些方面已经不再具有领先地位,与实际环境管理需求也不一致,因此有必要进行修订。
 
  近日,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要求在2023年10月21日前反馈意见。据悉,该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5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 补充了 VOCs 物料、总挥发性有机物、真实蒸气压、蓄热燃烧装置的术语和定义
 
  — 更新了挥发性有机物、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企业边界的术语和定义
 
  — 完善了 NOx 执行的范围和限值;
 
  — 增加了 VOCs 治理的最低去除效率的要求;
 
  — 增加了 VOCs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放要求和含氧量折算的要求;
 
  — 更新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和厂区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 更新了排放监测要求、分析方法、实施与监督中达标判定的要求。
 
  新版标准将自2024年6月1日起实施,规定了上海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国家或上海市已经发布针对行业、通用工艺或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者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该执行相应国家或上海市地方排放标准的规定;其他污染源执行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现有固定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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